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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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汇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1周岁(含1周岁)至85周岁(含85周岁)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台湾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台湾旅行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含高风险运动),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14】6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保险人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上限。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的,与之相关的,或可归因于此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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