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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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汇编

平安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被保险人在作业合同以外的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疏浚航道、挖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七)处理废物或垃圾过程中(包括运输、倾卸和填埋)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八)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拖头、车架、飞机、船舶或领有或按照有关规定应领有公共行驶牌照的车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九)码头机械设备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根据作业合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可以免除的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十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十三)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但不包括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污染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责任保险事故的免赔额。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码头机械设备的拆装、重装或改变设备作业场所的行为;但此除外不适用于为检修、维护或维修所进行的设备的拆装、重装及机械设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码头作业区域内改变作业场所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无单放货,即被保险人在货物接收人未能提供有效提单或其他提货凭证的情况下进行货物交付的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地震、海啸;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玩、文物、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活的动植物; (三)保价货物。 保险费 第十一条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保险期间预计码头作业吞吐量(集装箱货物以标准箱TEU为单位,散装货物以吨为单位)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码头作业吞吐量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基本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提单、发票、装箱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或责任认定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第二条、第三条项下的赔偿金额,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第二条、第三条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保险事故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每次事故诉讼仲裁费用责任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控制或减少对作业委托人或第三者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第二条、第三条项下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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