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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比较,基于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数据分析汇编
中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比较——基于中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数据的分析赵涵2013200251金融四班一、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建立以来,经过二十五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据证监会2015年9月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9月,上市公司总数已达2800家,股票总发行股本达48817.15亿股,股票市价总值为419528.16,股票成交金额为1161118.19,股票有效账户数大20151.88。在发展的背后,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我国证券市场却隐藏着巨大的问题——资本市场没有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反而成为人们投机倒把的场所。2015年,大起后大落的股灾就是又一次惨痛的教训,中小股民损失极为惨重。为什么中国的股市反复大起大落?为什么中国广大中小股民极少在股市中获得收益?为什么中国“股场”沦为“赌场”?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激励与外部约束机制缺失,公司治理极不完善,上市公司没有创造价值。而在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价值机制没有形成,中小股东无法分享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权益得不到保护,只能“用脚投票”——将股市作为博弈赌博而非投资获利的场所。这又进一步恶化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试想在一个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护,失去投资者信任的证券市场上,有谁愿意进入,进行投资而非投机;这样的证券市场又怎能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反观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正是因为有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使中小股东可以分享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创造,使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实现社会基础资源高效配置的功能,再次促进公司发展,形成经济的良性循环。中美的公司治理差距究竟有多大,而中美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差异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一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本文旨在通过来源于RESSET数据库以及文献的数据搜集,分析中美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的差距,并落脚于这种差距对于中美中下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本文将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控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内部治理方面,本文将从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与管理层薪酬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数据分析与阐述;而在外部控制上,本文着眼于中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制的现状,对比美国的法律体系展开具体的论述。二、相关概念1.1中小股东概念及特征我国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中将中小股东定义为除了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针对我国具体情况,股改之前的非流通股大部分都属于控股股东,流通股一般都属于中小股东,而股市中主要由一般居民构成的中小散户都属于中小股东的范畴。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具有下述特征:结构层次较低。一般以中小散户为主,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投资分析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据深交所《2014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接受过本科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在30岁以上的股民中为68%,在30岁以下的青年股票投资者中为81%;在主要获取信息的渠道方面,依据股票价格走势、成交量变化等技术指标分析的占62%、依靠网络类媒体,如股吧、论坛、微博等占45%、依靠上市公司招股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仅为39%。分散性。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很低,分散在全国各地,很难组织起来与控股股东相抗衡。在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集中式的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难以与大股东进行抗衡。投机性。大部分中小股东持股时间较短,只是为了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来获取价差。在入市动机的调查中,入市通过股票买卖价差获利的占 78.6%。这从收入和资产构成的调查数据中也可以看出:投资者的年收入水平普遍不高,但投资规模相对较高。股票和基金是最主要金融资产,比重高达 60.67%,这种现象降低了投资者的市场风险承受力,提高了股市波动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第四,弱势性。与控股股东、管理层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股东处于信息最弱势的一方,其知情权、重大事件参与决策权很容易受到侵害。1.2 股东权益所谓股东权益,是指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出资人所应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与经济上的利益。经济学对股东权益的界定概括为股东由于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拥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前者指的是剩余索取权,具体包括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后者指的就是剩余控制权,具体包括累计投票权、股东大会出席和表决权、财务报告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起诉讼权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指保障作为股东的中小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以确保其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即保证上市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应有的各项权利。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既不是要保证中小股东一定可以获得盈利,也不能使中小股东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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