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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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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5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标准划分为:自愿保险 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2、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与否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 保险合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保险标的不同分为:原个别保险合同、特别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单一风险合 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6、以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为:足额 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7、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特定 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投保人 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 ①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②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投保人投保时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 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不具有保险利益。 ·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都 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③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时交纳保费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依法继承。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又叫小保单。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正式保单签发前处理的临时保险凭证。 批单:又叫背书。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批单的效力优于原保单的同类款目。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二、年龄误告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54条第二、三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宽限期:30~60天 《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中止、复效条款 《保险法》三十七条规定:“依照前条三十六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五、自杀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当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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