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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讲座 主讲人: 张运良 2.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3.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p12-13) 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党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更多的强调原则性和导向性。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性、调控性和灵活性作用。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 地方性教育规章; b. 部门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26条) 组织机构和章程。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任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的权责和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合格的教师队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聘任为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②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a.遵守法律、法规; 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f.依法接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 (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并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办学的权利,并对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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