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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 袁宝璟,辽宁辽阳籍亿万富 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汪 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 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 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 引起袁宝璟的极大不满,并产 生了杀死汪兴的想法。遂雇凶 杀死昔日朋友——原辽阳刑警 汪兴。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 宝璟在辽阳市被采取注射方法 执行了死刑。 袁宝璟 雇凶杀人案 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为民所赋),应为人民而行使(权为民所用),因此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于民; 如果一旦被少数人滥用,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滋生腐败。 权力制约 政府官员出现严重滥用权力现象的原因 思想根源:长期以来不注重思想意识改造,法治理念淡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滋生是产生腐败的思想根源。 制度根源:缺乏必要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滋生腐败的制度根源。 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就在于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权力制约原则可以概括为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 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 在孙志刚的墓碑上,有这样两段话: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 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 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 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 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 比重于泰山。 不能承受的生命 ——情、理、法的冲突 2005年2月,河南省固始县的村民何士俊花费1500元, 请求村医张连芳帮忙给她的患有严重癫痫、痴呆、聋 哑等多种疾病的儿子孙陈晨注射有毒药物,致使孩子 死去。 2005年2月固始县检察院批捕何士俊,300 多村民联名写信为何士俊说情。法院开庭当 天,上百人到庭要求能对何士俊从轻判决。 固始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任何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在量刑 上法官也充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力求在 法律和道德之间寻找平衡。最后,法院从轻 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士俊和医生张连 芳有期徒刑4年。 正当程序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同等重要。只有按照正当程序处理问题,处理结果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当程序具有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培养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权利与权力、自由与平等、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同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 民主与法治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权利与权力。按照法治思维,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 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权利与义务范围 都是有界限的 你挥动手臂的自由 止于别人鼻子的面前 可以做、可以不做 必须做、必须不做 结构上的 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 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 互补关系 自由与平等。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上的自由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私宅就是一个城堡, 风可进,雨可进, 而国王不可进。 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 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实体与程序。在对待二者的关系问题上,中国传统的观念是“重实体、轻程序”。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问题,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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