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及以上股东的设立(无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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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及以上股东的设立资料(无表格)汇编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身份证号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时间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第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注册资本。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2、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都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着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失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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