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员工和劳动关系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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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关 系 管 理 李 欣 劳动关系管理的原则: 合法:劳动关系管理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这是劳动关系管理的基础。 合理:劳动关系管理要符合企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规律,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关系管理。 合情:劳动关系管理的任务是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员工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要有浓厚的人情味。 第一部分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的内涵: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给付而产生的关系。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即忽略个体间的具体差异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确认、调整和保护时,劳动关系也就不完全取决于雇主与雇员双方的意志。 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合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与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 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二次调整: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 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 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出现。 1、没有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形式上都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瓦工修补屋顶这种劳动并不是造船厂的生产劳动过程,因而不能以为造船厂和瓦工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应是由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 2、如果造船厂请来两名工人完成的是造船工作的某道工序,则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3、有劳动关系,因为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1、秘书交付的是著作成果,与出版社形成的是出版关系。 2、秘书的著作成果如同为本单位撰写工作总结,交付的是物化的劳动,与单位是劳动关系。 3、为劳动者支付的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而不是劳动产品成果,双方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 1、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2、非单位指派或者安排,应当与组织者有劳动关系。 3、非职业的劳动、没有报酬的劳动,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事实: 劳动法律事实 依法(劳动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劳动法律行为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呢个、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是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即事实要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   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必须内容,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劳动法律事件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关系后果的客观现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转变* 经济体制改革,使劳动关系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匹配的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 劳动关系多元化 劳动关系利益复杂化 劳动关系动态多变化 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双方依据一定的程序,以共同的规则协调双方的矛盾,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运行的前提有二: 1.不同群体在力量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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