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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高寨子中学:李彬
什么是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权利。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案例一:我怎么上了广告橱窗?
处在花样年华的少男少女,特别希望把自己青春靓丽的形象留在岁月的长河中。可当有一天,小云经过影楼时却惊讶的发现,前不久拍的艺术照居然挂在橱窗最显著的位置,竟成了婚纱中的新娘!
1、影楼能随便摆放小云的照片吗?为什么?
2、你认为影楼侵犯的是小云的什么权利?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你是小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影楼侵犯小云的人格尊严。
肖像权。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肖像——指自然人真实形象的再现,即“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制作、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为目的进行人身攻击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承担赔偿损失。
思考:
1、侵犯肖像权的表现主要有哪些?
2、判断侵权与否的标准主要是什么?
未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一定是侵权吗?
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就可以随便使用别人的肖像吗?
3、法律规定侵权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①、未经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②、不以赢利为目的,恶意使用公民肖像
是否取得本人同意
不是,为宣传报道、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无需本人同意,如通辑逃犯、寻人启事等
不可以,不以赢利为目的,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都是侵权行为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二
1、从吴天及其父亲的行为看,他们主要侵犯了廖老师的什么权利?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3、有人说,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由的,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所谓名誉,是指特定人所受到的由社会所作出的有关其品行、才能、功劳、成绩、职业、身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侮辱、诽谤;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和人格
不对。不能在网上侮辱别人,说话不讲事实,否则就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活动三
1998年7月毕业于锦州中学的学生贾跃参加高考时发挥失常,仅以两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但贾跃在高中期间一向品学兼优,年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当年高考政策的有关规定,获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的考生可享受降分提档的奖励。而锦州市教委在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遗漏了这一点,使贾跃与重点大学失之交臂。不得已进入普通大学的贾跃身心遭到重创,影响了生活和学习。学生家长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希望给予解决,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锦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凌河区人民法院已宣判锦州市教委败诉,赔偿原告女大学生贾跃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1、贾跃受到非法侵害的人格尊严是什么?他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教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侵犯公民的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荣誉权。
协商——诉讼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①、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
案例四
李先生和赵小姐同在一家公司工作,平时关系较好。李先生向赵小姐求婚,不料被拒绝。李先生便怀恨在心,冒充赵小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是赵小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随后,赵小姐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赵小姐感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所改变。赵小姐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李先生所为,一怒之下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李先生侵犯了赵小姐的什么权利?他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姓名权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①、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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