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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工伤事故的两大类民事诉讼案件的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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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工伤事故的两大类民事诉讼案件的探析.doc

  源于工伤事故的两大类民事诉讼案件的探析 案情: 20**年11月原告王某在一高架桥工地上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王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受理审查中,20**年5月王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为由不予受理。20**年6月王某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请求用工单位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本案应考虑以下问题: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区别? 原告的请求的是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请求的是工伤保险待遇,未经工伤认定进而申请仲裁,仲裁又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是否视为仲裁前置?法院应否受理? 源因该案的法律思考: 一、工伤事故的法律性质 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 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对工伤事故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它是社会保险关系,有的认为它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 利。因此,工伤事故受劳动法调整,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LoCaLHOST 工伤事故实质是职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或责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工伤事故依现代民法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 但在我国,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基本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各自从社会保险关系的角度和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工伤事故成为劳动法和民法两大部门法交叉调整的对象。这就使工伤事 故具有社会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双重性质。 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下面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规定项下第三级案由社会保险纠纷下面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的调整。 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调整;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前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后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前者赔偿标准高于后者,且赔偿标准参照的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后者主要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 6、向法院起诉是否适用前置程序不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不存在前置程序。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保险待遇纠纷,是按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受害职工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则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予以处理。 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 源于同一工伤事故,受害职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适用关系如何?已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及我国的规定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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