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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 .doc
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
内容摘要:2007年3月,历经数年坎坷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得以审议通过,它是我国民法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同时它对中国宪政建设也意义深远。它首次确认了公产与私产平等保护原则,是宪政中保护财产权原则的体现。本文从宪法学角度重点论述了物权法颁布实施对中国宪政建设的意义,进而提出宪法进一步修改问题和《国有财产法》的制定问题等两点思考。
关键词:财产权、宪政、宪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对推进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不仅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也标志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宪政建设有了新的突破。
一、物权法制定的宪法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渊源,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必定要以宪法为依据。同样,物权法的制定也有它的宪法依据,并且物权法的宪法依据随着我国宪法的发展从不同层面上有着不同特点。
首先,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物权法制定的根本依据。2004年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明确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众所周知,依据传统观点人权就是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力,是天赋的,不能剥夺的,也不能让与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1]而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恰恰是国家和公民的财产权。一方面,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显体现就是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而制定的。
其次,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是物权法制定的直接依据。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此次修宪首次提出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过去普遍认为私有财产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代名词,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一方面,公民的物质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财富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打着“公共利益”旗号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逐渐认识到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说,此次修宪为物权法的制定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也在社会上为物权法打下了良好的宪法基础。
最后,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及宪法第三条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是物权法某些条文制定的具体依据。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具体体现;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则是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权法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一些规定也是宪法中有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条文的具体体现,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总之,由上可知,宪法的指导作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贯穿始终,物权法的每一条文背后无不渗透着宪法的精神和实质。
二、物权法与中国宪政建设
随着近代宪政国家的逐步兴起,宪政制度被视为人类历史上最科学、最理想的国家制度。而我国也正处在宪政转型期,此次物权法中规定的有关人权保护[2]、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宪政建设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对我国的宪政制度的发展也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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