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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权法中的 .doc
略论物权法中的
摘要: 第三人保护问题是物权法中的重要范畴,对其关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要在民法典和物权法中建构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确需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在对涉及第三人保护的诸理论和制度范畴进行比较、做出选择时,笔者抛弃了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原则基础,善意取得为制度基础建构中国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关键字: 第三人 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一、第三人保护制度概说与理论歧争
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制度,但是在孙宪忠先生正式提出应正视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之前,我国法学界对第三人保护制度鲜有论述者。物权法之所以应对第三人进行特别的保护源于第三人的利益实为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市场整体的整套常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①如果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的交易安全就得不到有效地维护,良好有效的交易秩序也就无由形成。物权法中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所涉之第三人,一般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与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第三人的存在,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出现了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因为据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第三人与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不可能同时享有物权,因此,如何对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处理,以使交易能够安全快捷地完成,并使利益实现最大化便是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而因为第三人利益为交易秩序之化身,保护第三人便是其中的突出问题。
最早发现并开始重视第三人保护问题的是早期的日耳曼法。此法中建立了“前手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的法则,即使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利益转移于第三人时,第三人的交易视为后手,其权利的取得如无瑕疵,便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原则。这种做法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是极为有利的。正是从“以手护手”开始,各国开始不同程度地重视第三人保护问题,而针对第三人保护的基本法理,各国的选择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涉及的规则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理论界在这些规则的取舍上可谓是大相径庭。主要观点如下:
(一)以善意取得制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实属必要。但《德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设有明文,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论,无因性理论便失去了存在依据。②
(二)以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来建构中国的物权变动制度,并以此来保护第三人。此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在坚持自己合理性的同时,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否定,而无因性原则在坚持自己理论的同时,对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予以包容,并批判吸收。③
(三)以无因性理论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该论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应由无因性原则来替代,但考虑到善意取得制度在主观心态的意义上反映了交易公正的要求,故其可作为补充。④
上述各种理论中,哪一个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实践的需要,哪一个更具有合理性呢?或是在上述理论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应采怎样的一种模式来构建第三人保护制度呢?笔者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亦从公示公信原则、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取舍,以及相互间的关联和价值定位等角度来探讨,认为应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具体制度来建构第三人保护制度,下面分别对事关第三人保护的此两种制度给予详述。
二、公示公信原则-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原则基础
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⑤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承认这一原则,原因在于:第一,采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概明确区分物权与债权,并一同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存在,而物权行为的存在就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持,即在交易过程中,哪一种行为为物权行为。鉴于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变动会对第三人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避免第三人可能因此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便要求物权变动通过一定的从外部可以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便是公示。根据物权物为形式主义原则,公示本身也便是物权行为的表现。同时,公示更实现了其在交易中的价值,能够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秩序。第二,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的模式下,债权行为本身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没有物权行为存在的必要。但是这种物权变动的模式于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兼顾静的财产交易安全与动的财产交易安全,这仍需借助公示制度⑥,只有进行了公示,才能有效的保全物权,否则就不能得到公认和法律的充分保护。通过公示,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了一个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实质调查,仅凭公示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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