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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差额预缴,按5%征收率差额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申报。(一般计税方法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建后销售的不动产,其自建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销售按5%征收率全额预缴, 按5%征收率全额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建的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预缴,再按11%税率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差额预缴,按11%税率申报。(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全额预缴,按11%税率全额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4号公告: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1)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年以内住房全额征收,两年以上住房区分普通非普通分别适用免税或差额征税政策。 (1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非居住用房按差额征税。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按5%征收率预缴,按5%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按不动产租赁品目征收,适用11%税率。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依照5%征收率减按3%征收。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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