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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辅弼官:“三公”:太师、太保、太傅。 宗教官:职号太史寮。 行政官:主要有司徒、司马 、司空 ——“三司” 。 司寇。 周公制礼 “先君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 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礼 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3、礼的作用 治国、理家、律己。 (1)维护王权和父权。 周礼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忠)、“尊尊”(孝)。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礼记·丧服四制》 (2)“别贵贱,序尊卑”。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 (3) 积极的预防作用。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联系 : 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违法,违法亦违礼,出礼入刑。 礼的约束作用依靠刑的强制来维系,刑的实际运用又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礼与刑所具有的特权性,都与人的身份攸关。 司法特权: 1、“凡命夫命妇,不恭坐狱讼。” 2、根据诉讼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周礼·秋官·大司寇》 3、“八辟”之法。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4、赎刑制度。 “使之入金而免其罪”。 5、贵族如犯死罪,其行刑地点不同于庶人。 邦汋罪 邦贼罪 邦谍罪 邦犯令罪 为邦朋罪 为邦诬罪 矫邦令罪 为邦盗罪 6、“刑罚止于一身” “罪弗及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7、正当防卫原则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8、上下比罪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贵族、平民中的农民、商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奴隶。 权利能力的取得:“自生齿之上,皆书于版”。 行为能力的确认:“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 。——《礼记·曲礼》 债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契约之债 婚姻关系的终止 父母的爱恶,兄长也有一定的干预权 婚后三年妻子不生育 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异 (“七出”) 继承制度 身份地位继承与财产继承分离 占主导地位的是宗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嫡不以长”。——《公羊传》 西周时期的经济法律 1、土地立法:土地国有制、土地经营方式为井田制。 2、赋税立法:田赋(土地税)、徭赋(兵役、力役两种)、杂税(山泽之税、关市之税等);贡纳。 3、会计立法。 4、工商管理法。 直诉制度 “路鼓”之制:允许 申诉人于路寝门外 击鼓鸣冤。 “肺石之制”:要求 申诉人“立于肺石 三日”,“士听其辞, 以告于上”。 西周法律制度的特点: 1、以礼制法,礼刑互补。 2、国法与宗(家)法具有一致性。 3、“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4、重公权轻私权,突出刑的作用。 (一)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原则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宽严适中 5. 同罪异罚制度 刑不上大夫 “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 “三宥之法” 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故意 惯犯 偶犯 过失 疑罪从轻惟赦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三刺之法: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第四节 西周的民事 (经济) 法律 民事制度 婚姻 继承制度 所有权 债与契约 基本原则 婚姻缔结程序 婚姻关系的终止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六礼 七出三不去 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土地国有(“田里不鬻” ),但中期之后出现了土地私有化。 不动产:“田”、“土”、“室”。 动产:“财”、“货”、“器”。 契约 质剂 傅别 买卖 合同 借贷合同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质);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剂)。” “傅别,谓为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 “别,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 1、一夫一妻多妾 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男女同姓,其生不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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