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王历届试题(104国营事业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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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王历届试题(104国营事业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國營事業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4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類別 :政風 科目: 刑法 刑事訴訟法 一、甲因失業經濟拮据,於某日上午以萬能鑰匙入侵乙住家意圖行竊,豈料翻箱倒櫃遍尋不著貴 重財物,只好空手而返。甲賊心不改,數日後,又於夜間欲潛入丙宅行竊,當其攀爬圍牆進 入之際,竟被丙碰個正著,甲見苗頭不對,立即翻牆逃逸,但丙卻因此驚嚇而心臟病發身 亡。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規定如何處斷?(15 分) 【擬答】 甲持萬能鑰匙進入乙宅欲行竊的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 321條第 2 項加重竊盜罪之未遂 犯: 依題所示,由於甲並未竊得任何財物,無法成立既遂犯,故以下檢討未遂犯。主觀上,甲 具有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業已著手;且就本條第1項之加重事由而言: 甲未經乙之同意而進入其住宅,顯屬第 1 款之侵入住宅加重。 依照實務見解,所謂「毀越」雖屬擇一要件,然以鑰匙開啟門鎖並非毀越,故依此見 公 解,甲不該當第 2 款之加重事由。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又甲之所以放棄犯行,係因發覺犯罪已毫無任何利益可言,故無論依照何種判斷基準,均 無從成立中止未遂。 甲翻牆進入丙宅庭院之行為,成立第 321條第 2項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依題所示,由於甲 並未竊得任何財物,無法成立既遂犯,故以下檢討未遂犯。主觀上,甲 具有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是否著手則有疑問,此關係到加重竊盜罪之行 為究竟僅「竊取」,或是亦包含加重事由? 若認為加重竊盜之性質為「量刑例示」或「單純加重條件」,則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僅 職 有「竊取」,故著手與否亦應就竊取本身為判斷,實務亦同此見解。如採此說,甲根本 尚未開始竊取,當無著手可言。 反之,若認為本罪之性質為「構成要件加重」,則可能推導出本罪之行為除竊取外,亦 包含第 1 、2 款之事由 ,故得以第1 、2 款事由認定是否著手 。 本人認為應以前者較為妥當。若依照此說,由於甲並未接近並物色財物,故不成立本罪。 甲之上述行為,成立第 306條第 1項之侵入住居罪: 客觀上,甲未經丙之同意而侵入其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對於丙死亡之部分,不成立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王 客觀上,丙之死亡結果與甲侵入之行為間具有條件關係;就客觀歸責而言,甲侵入他人住宅 庭院之行為製造了法所不容許之風險,然而丙卻因此而被嚇死,顯然屬於反常之因果歷程, 此與甲之侵入行為間並無任何常態關連性,故風險並未實現,此結果客觀上不可歸責於甲之 行為,故甲不成立本罪。 競合及結論:甲成立之加重竊盜罪未遂犯與侵入住居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故應數罪 併罰。 二、甲於94 年間涉觸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個 月、褫奪公權 2 年,並宣告緩刑2 年,全案於95 年10月 2日確定。試問:本件應如何執行 緩刑與褫奪公權?(15 分) 【擬答】 共3頁 第 1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tw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國營事業 ) 本題中,甲犯罪行為時與裁判確定二者間,橫跨 95 年 7 月 1日刑法修正之施行日,應依刑法 (下同)修正後第2條第 1項「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緩刑部分: 緩刑之要件及效果,於刑法94 年修正時均有修正,修法後,緩刑宣告之要件較為寬鬆,限 於先前無「故意」犯罪等原因,就此而言,新法較為有利;然而,修法後也增加了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緩刑之負擔,此部分對行為人似較為不利。因此,究竟新法或舊法對行為 人有利,似不易判斷。 對此,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庭決議指出,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 告,應適用新法第 74條之規定 ,因此,就緩刑部分,甲應適用新法規定。 褫奪公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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