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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概要1
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的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是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基础性问题,在实践中存在户口论、村民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权利义务形成论四种认定标准,在广东南海、浙江嘉兴、我市改革试点都江堰市都制订了明确的政策文件,进行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建议在改革试点中从地方立法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界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对成员资格的取得和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为我市的改革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四川省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所要探求和破解的难题很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是其中的难题之一,该问题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其复杂性表现在:由于缺少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一村一策”的做法;其重要性表现在,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利益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
因此, 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现行体制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制度的缺陷,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认定标准、取得和丧失的条件等问题,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同时又为下一步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
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目前,在理论上尚未有定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总体上,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四种典型性的认定标准:
(1)户口论。即完全按照户藉管理的户口登记,只要户口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内,就承认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户口登记则不予承认。
这种方法依托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将户口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类,农村户口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以村组为范围。该方法受计划经济和农业经济理论的影响,以农业为主业标准进行经济和人口二元的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制度性缺陷日益明显,成为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一种障碍。实际上,户籍管理是国家现行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不能完全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不能单纯以此为标准来决定相关人口的切身利益。
(2)村民论。即凡是本村村民即具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村民除了具备本村住所以外,还必须与该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村民资格体现的是一种政治权利,而非经济权利或者政治经济双重权利。
一般而言,由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地域上和部分职能上有重合现象,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一致之处。但是,仔细研究后发现,二者在权利义务的属性上则完全不同,村民侧重于民主自治方面的权利义务,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侧重于物质经济利益和生活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现实中,村民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村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以村民为标准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混同二者之间的区别,将不利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建立。
(3)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论。即只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拥有了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合法使用权。因此,以取得承包经营权为标准有其合理性。
但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到今天,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其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承包主体,而非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主体,户内成员只是在订立承包合同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计算承包地的份额。其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并非只仅仅是订立承包合同时的户内成员享有,随着户内人口变化后的成员也都享有本户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期限,在上轮承包时,有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或交回承包地的,在下轮承包时仍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其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流转,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因此就丧失或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五,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发包经营权,尽管受让人已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但并不必然就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事实上,随着承包经营权规模扩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以承包经营权为标准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线越来越模糊。
(4)以权利义务形成论。即只要某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交纳了一些费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向其发放了一些费用,双方即构成了成员与集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人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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