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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治失败原因的理性思考

2001 年 5 月 求是学刊 May , 2001 总第 28 卷  第 3 期 SEEKING TRUTH Vol. 28  No. 3   □法制现代化研究 秦朝法治失败原因的理性思考 史 广 全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 :秦朝法治失败的原因既有法治观念上的偏颇也有法治实践中的失误。而封建专制 主义的恶性膨胀以及对儒家法文化的摈弃 ,从而未能构建适合中国封建社会实践需要的法文化 模式 ,则是其文化根源。 关键词 :秦朝 ; 法治 ; 理性思考 ( ) 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 7504 2001 03 - 0065 - 04 秦自孝公任用商鞅变法 ,实行法治 , 国家日益富强 ,为秦并吞六国打下坚实基础。秦始 皇统一中国后 ,继续奉行商鞅韩非的法家学说 , 以法为治,结果却仅传二世即亡。原因何在 ? 本文拟从法理学角度对秦朝法治进行反思。 一、法律观念上的偏颇 ( ) 一 法源理论的片面性  秦始皇推行商鞅韩非的法治主义路线 ,而其理论基础和出发 点是“人性恶”的理论。这个理论来源于荀子。荀子认为人“生而有好利焉”, “生而有疾恶 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人有一种与封建道德礼仪规范相背逆的本能要求 ,如 ( 果任这种心理发展下去 ,“从人之性,顺人之情 ,必出于争夺 ,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 ) ( ) 性恶 。商鞅也认为“人生有好恶”、“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商君书·错法 。韩非则进一步 把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他说 ,“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 ( ) 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韩非子·备内 。这都是追求“利”的自为心使然。那么 ,既然人天生 具有这种追求私利的背逆封建伦理的自然倾向 ,就只好用外在的规范加以约束 ,只有实行法 治。 显然 ,商鞅韩非的人性恶论是片面的。它突出强调了人的自然属性 ,却着力抹杀人的社 会属性。商韩这种把单个人的自私自利的物质欲望心理欲求上升为一种普遍人性的做法是 不可能得出科学的人性论来的。第一是它的抽象性 ,脱离开社会来谈人性 ,第二它颠倒了人 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物关系。基于这种片面的人性论 ,商鞅韩非完全超出了荀子的理论界 域。荀子一方面主张“重法”,另一方面主张“隆礼”。然而 ,商鞅韩非等人却竭力鼓吹人类社  收稿日期 :2000 - 12 - 24 ( )  作者简介 :史广全 1966 - ,男 ,黑龙江讷河人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法律史研究。 —65 —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会之所以能存在是由于有作为强者的圣王定分止争的结果 ,从而否认礼的存在价值 ,夸大法 治的作用。 ( )    二 法律价值的绝对性  我们知道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不是从来就有的 ,是人类社 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法的这种历史性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 ,它不可能是万 能的。秦朝统治者没有也不可能认识到这个道理 ,采取了法律万能论的立场。首先 ,厉行法 治。大规模立法 ,严密法网 ,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严格执法 ,轻罪重刑 ,深督轻罪”; 壹 赏、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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