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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供给.pdf

保障性住房的供给 倪红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 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在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在这两个 层面基础上,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有5 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的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保障性住房并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是准公共物品。保障性住房不可能全 部由政府承担供给的责任,应该政府供给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混合供给,由此产 生了供给机制的复杂性。这种政府与市场的结合在大量的准公共物品方面都没有 解决好机制的问题。 复合型的供给方式根据的不同公共物品有不同的特点。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 的交替、配合就变得十分复杂。这种复杂的方式在理论上找不着现成的模式或者 规律的东西,在实践中也是不断地探索,出现很多问题,包括最近发生的美国的 次贷危机。从金融上来讲,次贷危机是监管问题,但是从住房供给的角度来分析, 次贷危机是过度运用了市场方式。因此准公共物品的机制异常复杂,保障性住房 和低收入住房问题的解决和制度设计是长期的历史问题,这不仅是中国性难题, 也是世界性难题。 二、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结合 纯粹公共品的供给机制相对比较简单,而准公共品的供给机制是政府与市场 供给机制的组合,而两种机制的组合又会因为准公共品的多样化,组合的方式也 呈现多种类型。在各国的实践中,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从事的社会事业往往就是 提供大量的准公共物品。从理论上如何分析和概括这些供给机制,国内的研究也 比较滞后,也很少有其它国家的研究成果引入到中国。 政府应该谨慎地对待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职责,把握好尺度,既不能“缺位”, 也要防止 “越位”。在目前缺乏理论指导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实践的探索把握好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际经验和教训仅仅是为我国探索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 式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信息,我们只有结合中国的特有国情,在把握基本原理和 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总结经验,探索和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性住房的 供给机制和理论。 三、我国各级政府在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职责划分 提供保障性住房和中低收入住房是政府的职责,这就涉及到各级政府的职责 划分,即事权划分。国内有两个主流观点,第一个是事权与财力、财权统一。这 个观点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且已经落后中国现有的体制转轨的现实模式。 最近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担职责,尤其是在政府公共服 1 务的支出责任上,采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分项、共同分担的办法。这 种分项共担支出责任的做法,总体上有其制度上的合理性,但仍是一种解决矛盾 的权宜机制,存在新的矛盾和问题。随着支出责任的上划,中央各部门的决策权 力得到强化,同时地方政府的支出决策权力弱化。中央的决策被强化和细化后, 完全脱离地方的实际需要,造成资金浪费;地方政府的支出决策被弱化后,地方 政府必须向中央 “寻租”,不仅增加支出成本,而且容易造成新的腐败。地方政 府公共服务的成本增加,效益降低。因此,分项共担支出责任的做法还必须进行 深化改革。 确定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责划分,使用“事权”划分和共担职责的方法都 是无法说清楚的,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在研究分析中,本文从事权角度 出发,确定了新的分析模式。要弄清中央和地方职责划分问题,必须重视决策权、 支出责任和执行管理三个要素。 决策权是指由哪级政府做出决策。决策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应有一 个划分。现实中大量的问题表现出决策权过于集中。如果中央的政策任务非常具 体,这些具体决策又要地方政府来完成,地方政府是很困难的。中国地域辽阔, 收入差距很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很大。如果政策目标过于详细和过于高, 那么有些地方就不能完成;如果地方必须去完成任务,同时地方政府的财力受到 限制,中央不能完全弥补地方政府的收支缺口,那么地方政府就会对中央政府有 意见,就会出现扭曲的行为或变相的政策。因此中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政 策和全国性的规划方面可以做出决策,这些决策是有方向性、目标性的,中央政 府可以做对全国性的公共服务进行指导。与此同时,应该将具体实施的决策权下 放给地方政府,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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