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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关务人员考试
公職王歷屆試題(106 身心障礙考試)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106 年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6 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
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地政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一、地籍圖重測之實施原因為何?倘若土地所有權人均未依限到場指界或埋設界標者,應如何決
定其界址?倘若土地所有權人因到場指界或埋設界標而發生界址爭議時,應如何解決?試依
據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分述之。(25 分)
【擬答】
地籍圖重測之實施原因:
地籍圖重測之意義: 公
指已辦理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 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劃定一定地區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維地籍資料詳實之行政
作為。(土法 46-1 參照)
地籍圖重測之實施原因:
地籍原圖破損:地籍原圖之破舊損壞。
地籍原圖滅失:地籍原圖之毀滅遺失。
地籍原圖比例尺變更:地籍原圖之比例尺由小變大。
其他重大原因:如天災地變造成土地移位等。(土法46-1 參照)
所有權人未場指界或埋設界標者,其界址之決定:
職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
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鄰地界址。 現使用人之指界。 參照舊地籍圖。 地方習慣。(土法 46-2 Ⅰ)
界址發生爭議時之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之。(土法 46-2Ⅱ)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以書面提
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
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
結果辦理之。(土法 59)王
二、土地法第216條定有「徵收土地接連地之損失補償」規定,其內容與土地徵收條例所定「一
併徵收」頗為相近,惟亦有不同之處,試比較兩者之差異。(25 分)
【擬答】
土地法第216條, 接連地之損失補償:
徵 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
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土法 216 Ⅰ)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徵收地使用影響而減低之地價額為準。 (土法216 Ⅱ)
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改良物及殘餘地之「一併徵收」: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土徵 5 Ⅰ)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主
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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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王歷屆試題(106 身心障礙考試)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徵 8 Ⅰ)
比較兩者之差異:
立法目的不同:
土地法第216條,接連地之損失補償:
徵收土地依法使用時,導致被徵收土地之接連土地遭受到財產上之損失,進而影響其
未來利用價值時,自應對遭受損失者給予相當補償,始符合憲法保障私人財產權之意
旨。
土地徵收條例之一併徵收:
係避免被征收者之權利被不當侵害,而賦予土地改良物及殘餘地之所有權人亦具有徵
收請求權,得申請一併徵收。
原因不同:
土地法第216條, 接連地之損失補償:
因徵收土地依法使用時,導致被徵收土地之接連土地遭受到財產上之損失。
土地徵收條例之一併徵收:
徵收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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