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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 - 山东省工商局
2013年全省法制培训提纲 (工商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解决思路) 2013年3月12日 一、登记注册问题(18)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采取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仅作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质审查是对形式审查的补充,即《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什么条件下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法律未作详细规定。根据法律条文“需要”两字的表述,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公司条例》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这里增加了“认为”两字,结合起来“认为…需要”,更显示出实质审查的启动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判断的。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但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能完全排除对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 合法性和真实性是登记机关审查的共同内容,实质审查要审查合法性和真实性,形式审查所审查的同样是有关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即使确定登记机关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或职责,也并不当然就排除了对相关事实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 在登记注册实务中,对签名的真实性审查亦应当采取以上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做到: 1、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申请登记时所提交文件、材料等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如何掌握? 一要对按法规规定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有关人员的签名进行比对;(省高院《2006-2008年工商部门被诉情况分析》指出“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在工商机关是有备案的,与备案的有关材料的比对,应该属于工商机关在进行变更登记审查时的义务范畴。因此,建议工商机关在进行工商登记审查时,能够尽到专业注意义务,尽可能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要对在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真实的材料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三要对“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最高法办公厅〈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复议案) 注意:要求所有企业的股东都应当到工商窗口现场签字,没有法律依据。 2、法定代表人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内是否可以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在缓刑期间,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无法满足执行期满五年的规定要求。 3、对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如何处理? 答:应交由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处理。因为: (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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