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业秘密与竞业禁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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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一、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1 於本件有無適用? 代表勞工之一方可主張之論點: 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 1 雖然係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方經總統公告,但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原則上應僅適用於刑事及行政案件,而不應適用於本案。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 定之最低標準。」,既然勞動基準法係作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則不論係何時 修正,解釋上為保護勞工均應做有利於勞工之解釋。退萬步言之,新修法規定僅 係將過去判決見解明文化,適用新修法本僅係依照過去最高法院判決見解進行有 效性或合理性之判斷,並無不當或違法之情況。 代表公司方之一方可主張之論點: 本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 1 規定 1. 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要求行政法律秩序的「連續性」,行政法規作為人民行 為準繩的規範,嗣後不許追溯既往為不利於人民變更。此即所謂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實體法規之適用應依循「實體從舊,程序 從新」原則,亦即「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之實體法規, 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此所以保護人民既 得之權益。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 程序,為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最高行政法院71 年判字第556 號判 決參照)。是故,本件聘僱合約(下稱「系爭聘僱合約」)係於2001 年簽署, 根據實體從舊原則,解釋李寶明與台灣葛羅利亞間之權利義務自應遵循修正 前之舊勞動基準法,而無2015 年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 1 之適用餘地。 2. 縱認本件存有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情事,基於台灣葛羅利亞對舊法法秩序之信 賴保護,應認系爭聘僱合約之解釋不適用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規定: 查新修訂勞動基準法第9 條之 1 於2015 年 12 月16 日公布施行,本件被告李 寶明於台灣葛羅利亞任職期間為2001 年2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縱 認因系爭聘僱合約存續期間自舊法時期延續至新法,而有學理上所謂「不真 正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然該原則亦有其侷限:若適用新法而使相關人信 賴舊法法律地位遭受無法預測之嚴重損失時,除非基於維護重大公共利益考 1 量,非適用新法不可外,應保護人民信賴利益,而不許溯及適用 。正如許宗 力大法官於釋字第 574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所稱:「凡法律修改,即便向將 1 參照陳雍之,法律之溯及效力-從德國判例及學說論法律變更時人民權益之保護,台大法研所碩士 論文,1991 年,頁63 以下。 來發生效力,只要對發生於舊法時代,於新法公布生效時仍未完結的連續性 事實關係,產生不利影響,就會有信賴保護問題」。換言之,如果適用新法規 而溯及修法前已發生而尚未終結之事實,將違反人民之信賴保護,且經衡量 人民信賴舊法規存續之信賴利益,與新法規立法意旨所預期達成之公益,其 衡量結果,人民信賴舊法規之信賴利益較具優越價值,則應認「不真正溯及 既往」違反法治國家原則,亦即為維護法安定性,避免人民遭受無法預期之 2 損害,應仍適用修正前法規 。是以,本件系爭聘僱合約簽署時係以勞動基準 法舊法規定為依歸,且在舊法架構下履行該約近 15 年(2001 年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15 日),且在新法施行後15 日即終止,實難期待台灣葛羅利亞 得以即時修改系爭聘僱合約內容。若以系爭聘僱合約終止前 15 日始通過之新 法回頭解釋整份合約及其中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啻是課與合約當事人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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