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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公有领域的研究报告 - WIPO
C CDIP/8/INF/3 REV. 2 原 文:英文 日 期:2012年2月28日
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
2011年11月14日至18日,日内瓦
专利与公有领域的研究报告
由秘书处编拟
1. 本文件附件中载有根据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项目(CDIP/4/3/REV)编拟的专利与公有领域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由一组专家编拟,概述了专利和公有领域的情况,并提供了若干国家在公有领域、国家专利法和相关的信息检索机制之间关系问题上的国别情况介绍。
请CDIP注意本文件附件中所载的信息。[后接附件]
内容提要
2009年11月16日至20日,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在于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届会议上,同意按文件CDIP/4/3 Rev.所述,根据“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项目
本研究的目标在于加深对建立丰富并易于获得的公有领域所涉的影响和利益进行的分析第二部分则考察南非、埃及、哥伦比亚、乌克兰和印度等若干国家在公有领域、国家专利法和相关的信息检索机制之间关系问题上的国别情况
一、专利与公有领域
(a) 与专利制度相关的“公有领域”概念
“公有领域”在国际专利法中并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正式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法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均未提及公有领域。相对近期公布的几项对公有领域的研究只关注于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专门领域,即版权法。把公有领域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概念的研究非常少,其原因之一可能是人们简单认为公有领域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是理所当然的,而没有充分认识到它是一种商品,能被作为技术资源使用,包装后出售和分销,加以开发可以造福全人类。关于获取和使用已知信息权利的辩论使得该问题有望在WIPO和其他国际组织得到更多的关注。有关专利的一个尤其复杂的问题在于专利权人的私有权不是绝对的,虽然受专利保护的客体本身是私有的,但仍有可能被他人合法使用——现实中使用他人私有财产的大量个别权利加起来可能与“公有领域”相差无几。
就传统上影响人们对专利制度理解的概念而言,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以下过程中的副产品对专利制度加以补充:(i)向公众推出任何新产品或方法;(ii)将专利文件本身所载的或专利之外知识中的智力要素并置;(iii)由于专利权到期、放弃、取消或撤销而终止对使用任何产品或方法的任何法律限制?。虽然通常认为,获取因期满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相关文献对全新创新有所帮助,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尚未被证明,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方式与任何其他被认为能鼓励未来创造的手段相比孰优孰劣。然而,只要有助于消除此前解决技术问题的徒劳尝试,避免对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成果开展重复研究,,提供更有效的手段,用于识别并获取公有领域信息,将会惠及创新界的所有部门。
专利制度中的公有领域与其他知识产权中的公有领域不同:实际上专利公有领域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息领域和行动领域。信息领域是指,关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已公布文件以及从诸如异议程序和司法判决等主管局行动中收集的数据中包含的信息。行动领域是指,针对上述信息可以采取的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法律中关于专利权范围及其例外和限制的规定。
(b) 专利制度与公有领域的原理
“技术转让”的概念以其最初形式进入威尼斯和英格兰时,推动了专利制度的发展。当时,无人明确提及对技术内容的公共监督和公有领域的概念。对专利发明的说明最初是由专利权人引入的,这种非正式的做法旨在主张其专利的范围,用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击被指控的侵权人科学和实用技艺进步的Benett Woodcroft构想了设立专利局作为技术信息资料库,并公开发明说明书,供广大公众查阅这一概念。
除了传播和转让知识之外,通常人们也从激励发明和投资的角度解释专利制度的原理。但是,在专利本身被视为投资的情况下,作为技术发展相关信息资料库的公有领域对于这些投资者的吸引力并不大。
专利制度的政策目标与其原理可作如下区分:原理回顾解释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原因,而其政策目标主要着眼于该制度的未来方向以达成某些特定目标。原则上,理想的做法是像审查专利制度的政策目标一样,对公有领域的政策目标进行权威性审查。而实际中,由于缺乏对公有领域范围和作用的普遍共识,这样做并不可能。但是,一项可能的政策目标是公有领域应该是可使用的,不过,人们对不同知识产权的可使用程度尚存在不同的意见。然而,关于版权公有领域可使用程度的讨论可能对专利方面有一定影响。随着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公有领域的存储和检索已超出纯粹存档的功能,因为任何新技术都会威胁到现有技术。另外还要考虑保存和提供公有领域信息所用的语言和格式,并要考虑公有领域包含的所有信息并非都能通过互联网在线传输。在保护公有领域方面,难题之一可能是公有领域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因为曾经公开的信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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