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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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

CI34R-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25) 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安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释义一)后首次发病 (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三)首次确 诊患有重大疾病 (释义四)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重大 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 术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 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支付的保 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 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 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保险条款 1 友邦[2009]第0044号 CI34R-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25) (4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 同一日期); (5 )主合同效力终止; (6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办理效力恢复; (7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3 )、(4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 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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