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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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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国际形势黄皮书》指出,201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中日两国本应以此为契机大力深化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然而,自2012年伊始,日本接连在钓鱼岛问题、中日历史问题上搞起小动作。4月16日,石原慎太郎提出东京都将于年内“购买”钓鱼岛,9月11日,日本内阁无视中方的一再警告,决定从2012年度国家预算中拨出20亿5千万日元,从所谓的“土地权所有者”栗原手中 “购买”钓鱼岛的主岛、南小岛以及北小岛,将其“国有化”。12月17日赢得大选的自民党总裁安倍晋三高调宣称“钓鱼岛问题寸土不让”,这位二度上台的日本首相,在接受日本东京有线电视采访时多次释放强硬言论,声称“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没有任何交涉的余地”。 关于钓鱼岛问题日本政府的依据 1、日本方面称,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过冲绳当局调查后,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而且没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在1895年编入日本领土,因此,钓鱼岛不包括在清政府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 2、日本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明确宣布该地是本国领土,实行有效统治。 3、日本一直进行长期和平连续有效的治理,根据国际法“时效”原则,拥有对该地区的主权。 4、钓鱼岛列岛未包括在《旧金山和约》中要求日本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置于该条约有关美国行政管理的条文中,而中国政府对此从未提出异议,表明中国并未认为钓鱼岛列岛是台湾的一部分。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二、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 三、日美协定不能赋予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一)钓鱼岛概况 1.地理环境   钓鱼岛列岛(Fishing Islands)由钓鱼岛(主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3块小岛礁,即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 2.自然资源   钓鱼岛盛产山茶、棕榈、仙人掌、海芙蓉及珍贵中药材,并栖息着大批海鸟,有“花鸟岛”的美称。钓鱼岛附近海域鱼类资源众多,盛产鲭鱼、鲣鱼和龙虾,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此外还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1、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 。 《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 中国军民常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 《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2、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 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 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 1562年,明朝胡宗宪所编《筹海图编》一书标明了明朝海防管辖的沿海岛屿,其中卷一之“福建沿海山沙图”中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表明这些岛屿最迟在明朝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 1863年清朝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台湾府志》等官方文献还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 (三)日本和国际社会曾明确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依据“先占”、“时效”原则主张钓鱼岛主权法理依据不成立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 1、无主地先占 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对一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实行有效占领,是指“无主土地”的取得。 2、先占的条件 ①先占的对象须是无主地,即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 。 ②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是一种国家行为。 ③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项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并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如正式宣告通知他国、设立行政机关、驻军、升旗、划界树碑等。 2、时效 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 时效取得的条件 ①国家占有他国领土,并公开地展示其主权权力。时效不同于以“无主地”为占领对象的先占; ②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没有受到干扰,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 ③国家对他国领土的占有持续一定时期。 注意理解: 国际法上,时效在领土取得中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适用时要取决于对某一特定情势事实的评估,并要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如:默许、禁止反言、抗议、不抗议等) 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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