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普法最终版研究.ppt

  1. 1、本文档共4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现代社会 一个高度危险的社会 一个事故频发的社会;为什么要称为侵权责任法呢? 简单讲, 就是通过法条的规定让我们明晰: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谁来负责任?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时,我们可以找谁对我们的伤害负责任? 负多大的责任? 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生活中的侵权行为;高空坠物 动物致害 产品事故;我们来归纳一下以上例子的特点:;我们来归纳一下以上例子的特点:;什么叫做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呢?;但是,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这一条件, 又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我们称之为“严格责任”;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行为 第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该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第四,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过错的情形。;用一句话概括,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消费者维权专题;;上海朱家角;马尔代夫;;;;;;;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日常的诉讼中也经常会涉及到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比较慎重。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排除一些电子证据。QQ聊天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究竟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法官通常会全盘考虑、看看是否有旁证或是否形成证据链。;;;BY:吕雅莉 郭晓蓓; Part 1 特殊侵权:过错责任 第一节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节 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Part 2 特殊侵权:对物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二节 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1998年8月23日,年仅23岁的深圳市翰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在银河宾馆客房里遭抢劫遇害。警方事后从宾馆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全瑞宝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王某,并在不到两个小时内7次上下电梯。但对行迹可疑的全瑞宝,宾馆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盘问。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遂将其推上被告席。 ;【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无过错,无责任 有过错,在过错限度内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 问题:有无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侵权法删除了该条款。 ;2000年6月21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河宾馆与死者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以及对人住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死者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所为,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 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 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 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 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 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 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 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 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 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责任。;【侵权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 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文档评论(0)

5029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