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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2016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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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 安徽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曹世华 教授 shihuacao@ahut.edu.cn 2016年8月 第一讲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治 1、“法”与“灋” 现代汉语中的“法”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zhì]?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 2、“法治”与“法制” “rule of law” & “rule by law”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教育法治 内涵 意义 二、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序言、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2、规定了教育教学的基本规范(第19条、第24条、第46条、第49条、第89条、第107条、第119条) 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 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 规定了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2015) 2、教育单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2004) 《义务教育法》(1986、2006) 《教师法》(1993) 《职业教育法》(1996) 《高等教育法》(1998 、2015)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 2、地方性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1.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的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行为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规范) 如:《教育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 如:《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 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2.后果模式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即法律对于合法行为给予的保护或奖励;如《教师法》中第七章就是奖励,它规定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 即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教师法》第八章、《教育法》第九章,都设专章规定对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教育行政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对高校拥有下列权利: 形成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如有权决定设置或撤消高等学校,有权任命学校校长等。 命令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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