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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二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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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行政诉讼法于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改,加大了对原告方诉权的保障力度,强化了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完善了督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行政裁判的制度和措施,行政机关需要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尽快有效提高行政诉讼应诉能力,以面对法律修订可能带来的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诉讼应诉难度加大等新情况 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制作人:吴振义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自1990.10.1起施行。 1991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就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等问题作出规定。 2000年3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就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等问题作出规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 据最高法院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23194件,审结120675件,其中判决撤销7258件、变更59件、履行法定职责1332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444件、赔偿309件,调解赔偿278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10680件,败诉率仅为8.85%。123194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类19972件、资源类18394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11704件、公安类10533件、计划生育类8203件、工商类3785件、交通类2494件,占据了较大比重。 由此可知,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自然资源权属、就业社保、治安等关系公众核心权利、利益的领域,公众在不服相关行政行为后,起诉率较高,因为败诉引起的上诉率和申诉率也相对较高。 同期,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13年1—10月份,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信访量为604万件(人)次。从公众来信来访的情况看,仍然以反映自身利益诉求为主,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征收问题,二是城市房屋征收问题,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可以看出,公众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与行政诉讼案件主要领域高度重合,信访事项主要是行政争议事项,行政诉讼与信访本末倒置,反映出社会公众的“信访不信法”,映衬出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现状。修改《行政诉讼法》,成为最高权力机关的重大立法任务。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正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确定行政诉讼的三重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 二、扩大了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 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 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规章授权组织可作行政诉讼被告,从而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2. 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六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解读】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这一修改可以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并为作出的复议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解读】扩大了原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范围,使得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未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强化了对公众行政诉权的保护。行政机关也需要在行政程序中,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前防范和化解诉讼法律风险。 三、扩大了受案范围: 1.增加了肯定式列举:由8项增加为12项 第十二条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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