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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享有民主的国家制度。它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多数人的民主,因此,它是真正的多数人的统治。 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享受,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有物质上的保障。 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 张也于1991年6月20日,按照预谋去第一监狱外西墙处,找到了王凤林、张连新窃得后装在一个罐头盒内抛出来的1991年全国普通高考语文、地理的部分试题卷和部分生物试题标准答案。 同年7月2日,张也携带这些试题和答案,来到新疆奎屯市其兄张树泰家中,企图通过向应考生泄露试题非法捞取现金。 案例: 他把此事告诉其兄嫂,并要他们找当年的应考生进行所谓“辅导”。7月6日下午,张树泰到奎屯饭店南楼找到农七师129团的应考生三人,把他们带到自己家中,由张也把试题和答案给三人看,并给每人1份复写试题。张也还通过其嫂和侄女找来应考生二人,在其兄的房内,把试题给二人传阅。 1991年7月8日早晨,张树泰在奎屯市第二中学遇到农七师128团的应考生带队人王某,遂将1份复写的生物试题标准答案交给王,让王交给应考生的亲属。 1991年7月7日和8日,张也两次去奎屯市第一小学高考考场门前,企图继续向其他应考生泄露高考试题,8日被当场抓获。 新疆奎屯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也、张树泰将属于国家“绝密”的高考试题和答案,故意向多人进行泄露,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规,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属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树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该院于1992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树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的义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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