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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进基层: 自贸区银行业发展与监管动态 自贸区银行业务监管处 2015年9月 * 试验区银行业创新监管互动机制 制定背景与过程 适用范围与内涵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后续监管措施要求 政策实施落地情况 试验区银行业创新发展动态 区内机构聚集情况 银行跨境业务基本情况 分账核算业务基本情况 试验区创新业务展望 目录 汇报内容 目录 * 试验区银行业创新监管互动机制 第一部分 * * 自贸处在前期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模糊地带的创新诉求较多,但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指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辖内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推进。因此,有必要尽快通过明确局内相关监管机制与流程,支持银行业机构借助自贸区创新试验平台先行先试,促进辖内银行业加快创新、有序创新、阳光化创新,尝试摸索我局在有限授权下支持银行业务创新的监管新方法,探索培养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宽松开明的监管文化。 制定背景与过程 制定背景 * * 上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拟通过自贸区金融创新试验平台(即自贸区金融机构)进行先行先试的各类非行政许可类新产品(业务),可适用于本机制。 注:对于其它已有明确准入监管规定的新产品(业务),不适用于本机制。 适用范围与内涵 适用范围 * * 适用范围与内涵 具体内涵 现有准入监管法规未及覆盖的领域(监管空白事项) 现有准入监管法规虽覆盖但规定不清晰的领域 (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的事项) 符合金融政策导向但尚无操作细则的领域 (有政策但无相应落地制度的事项) * * 对口监管部门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求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判断该新产品(业务)是否适用于本机制。 若属于适用范围,应要求机构提交自贸区银行业创新试点申请表(见附表1),发起成立评估小组并通过内网邮件方式通知拟纳入评估小组的相关处室,及时启动评估流程。 若不属于适用范围,则将有关申请纳入常规准入监管流程办理。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启动评估 * *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启动评估 * * 评估小组牵头处室应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评估小组组长,并根据创新试点项目的涉及内容,挑选适当的评估小组成员,其中对口机构监管处、创新处和自贸处是小组的基础成员,其他小组成员可根据需要从法规处、其他机构监管处和相关风险、产品小组选取。各有关处室和小组应积极配合,并于牵头处室发起成立评估小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名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与。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启动评估 对口机构监管处 + 创新处 自贸处 + 其他有关处室 + * * 针对进入本机制的创新试点申请项目,评估小组主要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符合自贸区金融创新政策导向,二是是否以监管套利为目标,三是是否存在潜在重大风险隐患,四是相关机构是否具备四项基础条件,即:是否有合适的人员、是否有完善的系统、是否有相应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总行授权。 注:相关机构的创新试点申请报告应涵盖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对试点项目的创新意义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自证。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评估内容 * *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评估结果 建议 试点 现有监管法规不涉及或缺乏明确规定,或符合自贸区金融创 新政策导向但无操作细则,风险基本可控,可在落实试点监 管要求的基础上在自贸区先行先试。 建议 调整 基本符合现有监管政策导向,但存在较大潜在风险,需做出 重大调整,调整前暂不能推向市场。相关机构可调整后再次 申请监管评估和先行先试。 建议 否决 不符合现有监管政策导向,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其先行 先试申请不予采纳。 * * 评估小组应于小组成立且相关机构的报告资料完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理由及试点监管要求等,逐级呈报,分级审议。 一是对调整类评估结果,由评估小组直接反馈有关机构;二是对否决类或者建议试点类评估结果,呈报评估牵头处室的分管局领导审定,如遇重要创新试点事项,须进一步提请局长室集体审定。 创新试点项目审议通过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由评估牵头处室根据评估结果以口头通知方式向相关机构反馈监管意见,并提出后续监管要求。 创新试点申报流程 评估审议与反馈 * * 为加强对业务创新的规范,确保创新试点风险可控,对于经评估允许局部试点的新产品(业务),要求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条件”推进试点,增加执行以下制度,强化对创新试点的事中事后监管。 逐笔报告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开展一笔局部试点的新产品(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上报涵盖新产品(业务)关键要素的报告并抄送自贸处。相关关键要素由评估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评估意见书中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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