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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修订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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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新预算法的修订要点解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徐曙娜副教授 预算法的大事记 1994年3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 1995年1月1日 预算法正式实施 2011年12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6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4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8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并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 预算原则: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1、全口径预算: 1)政府预算体系----四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规定了四大预算的概念、收支和分类。并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的主体地位,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强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2)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2、公开透明: 1)政府预算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部门预算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政府采购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1、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 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 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2、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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