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电子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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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电子合同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不同的: 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其作用在于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其作用在于希望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 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如前所述,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即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行为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 * 网上广告发布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的信息,且规定了价格、数量,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发布人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愿意受到拟订立合同的拘束。——〉要约 广告发布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点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此广告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是一种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网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了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点击该邮件附件,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他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不需要经过发布者的进一步确认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广告发布者的这种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就有可能构成要约。——〉可能构成要约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就构成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 2、构成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d.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格式要符合邀约的规定。 *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 针对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之所以“营业地”作为发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等行为与行为地有实质的联系,从而避免以“信息系统”作为发出或收到地可能造成的不稳定性。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与示范法的规定颇为相似,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首先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予以约定,在缺乏约定时,以主营业地为第一标准,以经常居住地为替代标准。 ? *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达成,即合意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的生效为标志。 大陆法体系采取“到达主义” 英美法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到达主义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发送主义: 1)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论对方是否收到。 2)代表:英美法系国家 * (四)承诺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和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销,在合同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补充: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在: (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 (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 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网络购物:规定经销商必须在WEB页面上以醒目的字体和颜色对商品性能上的差异做出特别说明,否则由此造成误解的当属可撤销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后的合同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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