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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制度简析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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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制度简析 十八大四中全会与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预算及于预算有关的事项进行分析 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行政法律制度 预算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国外的经验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一、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简介 (一)历史沿革 1951年《预决算暂行条例》 1991年10月《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4年3月《预算法》 1995年11月《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二)预算法修改的过程——政治对法律的影响 深化改革背景下的预算法修改:治国理政理念的转变 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三)现行《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制度 实体性规定:1、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预算体系: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3、预算原则: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4、全口径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5、各个国家机关在预算过程中的权限 (三)现行《预算法》中规定的我国预算制度 程序性规定:1、预算草案编制 (1)预算编制部门 中央预算:国务院,具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地方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编制。(乡镇预算可以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级政府代编) (2)预算编制的内容 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两个部分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中央和地方可以发行债券 全口径预算: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小金库问题) 预备费、季节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和地方可以发行债券 关于地方债的规定: 明确地方债发行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明确地方债发行规模与限额:国务院确定限额,并有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发行规模 明确发行地方债的审批主体:本级人大常委会 明确地方债的性质:公益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救急不救穷) 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禁止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明确地方债的监督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2、预算的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主体:中央预算,全国人大。地方预算,地方各级人大 审查的程序: (1)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举行前的初步审查。中央为提前45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地方为提前30天由设区市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县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县级与乡镇一级的初步审查的特别规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政府正式向人大报告并接受各级人大代表审议。中央预算由国务院,地方预算由地方政府。 对报送审议的预算草案的内容要求 (3)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县级为常委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 (4)大会表决通过(没有规定否决情况) (5)备案程序 (6)预算公开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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