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国际商法之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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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6.2 代理的法律关系 6.2.1 代理的内部关系 1. 代理人的义务 ⑴亲自履行的义务  (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⑵按委托人意志或利益履行其代理义务 ⑶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⑷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情报和资料 ⑸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6.2.2 代理的外部关系 1. 大陆法系 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6.3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6.3.1 代理权的产生 1. 大陆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法定代理 a.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代理权; 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代理权。如法院选定的破产管理人、监护人及法人清算人等; c.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等。      2)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 * 第6章 代理法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张孟才 6.1 代理法概述  6.1.1 代理(Agency)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某种对本人产生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6.1.2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代理人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获得代理人的资格; ③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一般是合同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内部关系。  2. 本人的义务 ⑴支付佣金 ⑵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⑶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⑷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外部关系 核心问题: 第三人究竟是同谁订立了合同 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商业代理人 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行纪人   2. 英美法    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采取所谓义务标准,即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 1) 显名代理 2) 隐名代理 3)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介入权 选择权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 (签字蜡封合同、汇票除外)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不会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取得本人的授权,但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即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谁, 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可以向代理人、或第三人表示  2. 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1)明示的代理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须具备三个条件)     4)追认代理或后成代理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越权以本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本人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 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某人以其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某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人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6.3.2 无权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 1.狭义的无权代理 大陆法:催告权和撤回权制度 英美法:担保制度--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既无代理权,也无法在表面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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