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私法1-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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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1-章

(二)法律适用 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以美国为代表。 2、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英国、英联邦国家等采用。 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1)适用当事人一方本国法 (2)适用当事人双方各自本国法。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形式要件 是指成立合法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 ( 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堂举行婚礼)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依举行地法 2、依本国法 3、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领事婚姻方式。即结婚双方当事人经驻在国同意,到其本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适用派遣国的法律。两名留美国中国学生在中国领事官员的主持下缔结婚姻) 三、我国涉外结婚的立法和实践 《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节离婚 一、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二)适用法院地法 (三)同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三、我国对离婚案件的处理 (一)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只要当事人一方在中国有住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另外,当事人在中国没有住所,以下案件有管辖权: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婚姻的效力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进步:首先,这是我国明确在法律中细化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其次,诉讼离婚适用范围更加全面。  第三,增加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原则的精神融入离婚领域,这是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婚姻是两个人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产物,那么婚姻的终止也需要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该法在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区分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在协议离婚中强调当事人的协议选择,这无疑是我国立法的进步,是该法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表现之一。 我国对收养问题的规定 1991年我国颁布的《收养法》第20条和1998年的《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认证,该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 * 三、对法律规避采取的措施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异同 相同点:结果都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 * * 对法律规避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1、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因为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 2、保护对象不同。对法律规避的处理所保护的对象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所保护的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 * 3、责任不同。法律规避为当事人的私人行为,有关国家对该行为的处理结果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中的当事人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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