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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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制度

广 播 电 视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第七章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制度 主要内容: 一、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安全规范 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 四、卫星广播电视网 五、三网融合 六、广播电视用户制度 预习: 广播电视传播网络是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进入千家万户的传输网络和传播载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联系广大听众、观众的纽带和桥梁,一般包括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有线广播电视网、卫星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一、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安全规范 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制度(P202): 工程建设许可和验收制度; 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 设施保护制度。 一、广播电视传播网络安全规范 广播电视信号安全制度(P203): 广播电视信号是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物质表现形式,包括电信号、数字信号等。广播电视信号安全关系到广播电视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听众观众的视听权益。 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 无线电频谱分配和频率指配制度:(P207) 我国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的分配方式是行政指配制度。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广播电视频率主要指配给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开办的广播电视机构使用。 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 无线转播制度:(P207) 长期以来,我国广播电视无线转播实行的是无偿转播政策,即下级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必须无偿转播上级广播电视节目。 但由于无线转播只有投入,没有收入,造成各地转播积极性的欠缺,为满足农村地区的收视需求,国家广电总局调整了无偿转播政策,对转播中央台节目的发射台进行补助。 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网 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制度:(P209) 电磁辐射污染是必须控制的主要污染之一。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上行站等发射设施设备必须遵守我国电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 有线电视属于地方区域性媒体,主要分布于人口聚集的城镇和城镇郊区,由于架设有线电视缆线需要占用公共通道,涉及建筑物和住户业主的权益,建设经营有线电视一般须由地方当局特许,同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 (一)有线电视频道频率的分配 有线电视系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须使用其中的频谱资源,同时其电波泄露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防止与无线电业务相互干扰 。 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在频道使用方面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源。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 (二)有线电视转播制度 有线电视系统传输的节目主要有三类:自办节目;转播节目;点播节目。有线电视系统转播其他机构开办的节目主要有两种方式:必须转播;协议转播。 必须转播的节目内容有:当地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公共电视台的节目;教育电视台的节目。协议转播是有线电视系统与节目机构之间基于合同约定而进行的转播。 我国各地有线电视系统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转播:对于广电总局规定的必须转播的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实行免费完整转播;除此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卫视节目,则按照“对等落地”的原则进行转播,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落地”费后进行转播。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 (三)有线电视资费制度 用户收看有线电视,须向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交纳一定的收视维护费。 我国有线电视收费大致非为三种类型: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 中央电视台加密播出的第三、五、六、八套节目的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用户每月每户收视费大致在1-2元; 有线电视提供的付费节目、视频点播、电视商务等增值业务服务实行市场定价,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价格标准,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与整体平移。 四、卫星广播电视网 (一)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卫星地球站许可制度 按照职能分工,在我国建立卫星通信网、设置使用地球站,须经国家或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须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条件:(P219) 四、卫星广播电视网 (二)卫星接收许可制度 在我国,卫星广播电视接收采取行政许可制度。“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个人安装卫星接收设施的情形:(P220) 五、三网融合 (一)三网融合及其特点(P224) 201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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