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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国 际 法 本 科 课 程 黄 瑶 教授 2010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0 第二章 国际法的主体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案例及事件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科索沃“独立”事件 2008年2月,曾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的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久,一些国家就承认科索沃为独立国家,但另有一些国家表示不承认它为独立国家。目前,科索沃是否真正取得了国家地位,仍备受争议。同年10月,在塞尔维亚的动议下,联大通过决议,请求ICJ对“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这一问题提供咨询意见。问:(国际)承认在新国家产生的场合具有什么作用?即承认与国际法上的国家标准的关系怎样? 案例:光华寮案Guanghua Dormitory Case “光华寮”是一栋位于日本京都市的5层公寓。它由台湾当局于1961年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房产登记。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 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和学生搬走。1972年中日建交。 1977年,京都地方法院以日本已承认了中国新政府和光华寮属于中国国有财产为由判台湾当局败诉,但原告上诉。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驳回初审判决,发回地方法院重审。 光华寮案(续) 1986年,京都地方法院将光华寮改判为台湾当局所有,被告上诉。 1987年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承认台湾当局的所有权,下令占据该宿舍的学生退出,但他们不服遂上诉日本最高法院。 问:如何评论日本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它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或简称“国际人格者” international person,指能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 主体的条件:有国际法律行为能力;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有提起国际求偿的能力:国际法院1949年的赔偿案。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 国家state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国家是基本的国际法主体 2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 ,非政府国际组织(In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或INGO):“彩虹勇士”号事件 。IGO在一定范围内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一种有限的和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续) 3 其他非国家实体 1)争取独立的民族,又称民族解放运动组织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指在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的过程中,已经实际上控制了一定的地域,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的实体。人民自决原则,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2)内战中的交战团体belligerent party,部分国际法主体 。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续) 4.个人(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争议 个人的行为能力尤其是在国际机构的请愿或申诉能力的事例或实践:美洲人权公约:可直接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申诉;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个人申诉权;调解与仲裁国际中心ICSID ;美国-伊朗求偿法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行政法庭 ;国际海洋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欧洲人权法院;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等。但目前个人还未有国际机构的广泛和任意的申诉权 第二节 国家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 四要素:人口population、领土territory、政府government、主权sovereignty。蒙得维的亚公约:居民、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问题:台湾、梵蒂冈Vatican是否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种类 1.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 复合国:1)联邦federation:有统一的宪法、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统一的联邦国籍。联邦政府与其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权限范围由宪法划定。 2)邦联confederation: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各成员国都是国际法主体。 特殊国家集合体: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和法兰西共同体 二、国家的种类(续) 2.中立国:分为永久中立国和一般的中立(暂时的中立),后者是国家的政策。 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是一种国际法制度,根据相关国际协定来确立的。如瑞士(2002年才加入联合国),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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