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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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 一、学校的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学校法人的特点: ①公益性 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②办学自主性。 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使学校真正成为办学主体,按照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③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3)校办产业以其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得用于教学和科研的财产为校办产业提供担保。 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4. 学校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是什么? 《教育法》对学校法人的规定: 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合格的教师;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④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几种主要的学校法人法律问题 (一)学校起诉家长不送子女入学问题 江西瑞金郊区的张氏夫妇在镇里开了个副食批发店生意红火。由于缺少人手,张把目光投到正念初一的儿子和念初二的女儿身上。心想,两个孩子成绩不怎么样,识几个字未必就能发家致富。于是,在他的安排下,两个孩子辍学在家帮父母打理生意。张家两子女辍学经商后,学校多次派领导、教师去张家做思想工作,要求张氏夫妇让子女回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张氏夫妇却置若罔闻。学校只得把情况反映到镇政府。镇政府也派人对张家做工作,要求张氏夫妇把子女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此张氏夫妇仍未加以理睬。 1997年2月,在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氏夫妇履行义务,让子女完成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学校是否有权起诉未送女子入学的家长?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8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 学校无权起诉家长。 问题: 1.谁有起诉权? 2. 如果家长违法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 《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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