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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剖析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占有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其支配和利用的物质。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指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二)物的特征 1、主要限于有体物。 2、必须是人力能够控制而且有必要控制的物。 3、鉴于现代科技的发展, 物的范围不断扩大。 4、必须是法律允许成为物。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二、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大多数国家民法典没有物权的明确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个观点,都是德国学者创立的: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 第四,权利归属说 我国《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二)物权的特征 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表现为对物的全面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也可以表现为对物的某一方面的支配,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绝对性:不需要义务人的行为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无条件、绝对地实现权利。一方面表现为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另一方面,物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给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妨碍。 3、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客体,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现有物、特定物(含有特定的种类物)、独立物。 4、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 5、对世性: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6、公示性:物权的变动需要使公众知晓。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物权所持有的功能和作用,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是物权的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表现为: 1、支配效力:即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2、排他效力:即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3、优先效力: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和一种物权优先于另一种物权的效力。 4、追及效力:即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5、妨害排除效力:即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四)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种。 在学理上,物权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以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财产的所有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以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以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4、以物权的客体不同,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5、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分为本权与占有 6、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分为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广义物权法和狭义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是财产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 3、物权法是普通法 4、物权法是固有法 (三)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其一,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 其二,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 其三,物权理念的价值化 其四,物权种类的现代化 案例1 某甲有一处房屋准备卖给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20万元价格出卖。某乙按合同约定将20万元现款交给了某甲,某甲当时就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了某乙,某乙就搬进去住下。某丙听说甲卖房,愿以25万元价格购买。某甲又与某丙订了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当某丙把25万元人民币交给某甲时,某甲就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了某丙。某丙拿着房产证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某甲欺骗某丙说,我现在把房子借给某乙使用,你就到那儿去要就行了,我给你写个条子。然后他带着45万元去了美国。某丙拿着某甲的条子去找某乙要房子,某乙说你要什么房子,我这有合同,我的合同在你前。 问:法律是保护前一个合同,还是后一个合同? 案例2 侯金春与玉溪生物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将一辆桑塔纳轿车租赁给了玉溪公司,租金每天200元,租期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玉溪公司未将车辆还给侯金春。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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