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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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第十一章 证据的提供与交换 第一节 证据的提供 第二节 证据的交换 本章导学 我国现行的证据提供制度在类型上属于适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供制度,在适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供制度中,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时限、证据失权是其最为基本的内容。 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在法官的组织或者参与下,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的证据展示、交换活动,这种活动不仅在交换主体上具有特定性,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以及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而且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换证据,除特定情形外,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本章的学习中,对于证据提供制度除了应当注意证据提供的适用规则以外,还应当注意法律有关提供证据、举证时限、证据失权等的具体规定; 对于证据交换除了应当把握它的基本特征、交换的启动、内容以外,还应当了解目前理论界有关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些观点与思考。 第一节 证据的提供 【11—1】刘某与田某在有关借款纠纷的诉讼中,对于提供证据的期限存在较大的分析,刘某认为提供证据的期限不能超过10天,田某认为10天的期限太短,应该为20天。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条件下,法院综合双方的意见,指定证据提交的时间为15天。 问: (1)在双方当事人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不成的条件下,应当怎样确定举证的期限? (2)法院指定双方提交证据的期限为15天是否恰当?是否正确? 【11-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中,因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此,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法院提出了延期举证的申请。但是在申请延期举证的时间内仍然无法提交有关证据。 问:(1)甲公司可否再次申请延期举证? (2)如果法院不同意甲公司再次延期举证的申请,甲公司是否失去了提交证据的权利? 一、提供证据的概述 (一)提供证据的概念 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以及反驳对方主张证据的行为。 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证据提出制度: 自由顺序主义,又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法定顺序主义,又称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二)提供证据的特征 1.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是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实施的行为 3.提供证据不当或者提供证据不能,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提供书证应当遵守的规则 1.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提供物证应当遵守的规则 1.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遵守的规则 1.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提供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提供证人证言应当遵守的规则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四)提供鉴定结论应当遵守的规则 提供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的签名、鉴定部门的盖章,以及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并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五)提供现场笔录应当遵守的规则 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提供域外证据应当遵守的规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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