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周课证明过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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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周课证明过程

第十一章 证明过程;二、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情形 1、概念——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2、特征 (1)证据保全是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的一项保证证据的完整和真实,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适用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三是可能会被人故意毁损;四是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有关联。 (3)保全证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4)依申请或者依取权采取保全措施。;案例 1.新婚夫妇孙先生、赵女士到某婚纱摄影楼拍完结婚照后,摄影楼未经孙某夫妇同意,便将他们的照片陈列在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小两口得知后,要求摄影楼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被对方负责人拒绝。孙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摄影楼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摄影楼在得知孙某起诉后,悄悄撤下了他们俩的结婚照,换上了一张山水照。在法庭上,因被告否认曾利用过孙某夫妇的结婚照片,而孙某夫妇因举证不力最终败诉。该案中,孙某夫妇因忽视了关键的证据而导致败诉的结果。 2.2004年3月,果农原某从一化肥经销处购买果树专用复合肥150公斤,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撒到果园里。同年7月,果园里施过肥的100余棵苹果树和杏树的树干开始流油,并逐渐烂根死亡。为讨回公道,原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清点拍照,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以后可能灭失的受害果树证据进行了取样封存,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原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索赔之诉。法院最终判决化肥经销处赔偿原某各项损失费6万元。本案中,原某通过及时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诉讼公正的支柱,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 1、证据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 2、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3、证据保全是收集证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保护证据在诉讼中的价值。直接关系到收集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四、对于所有收集与保全证据活动的主体的共同要求 1、在收集与保全证据时应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2、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及时性。 3、收集与保全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五、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殊要求 1、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全面性。 2、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证据、提供虚伪证据或者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收集与保全证据活动的相对人的义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是国家赋予这些机关的重要权力。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因行使这项权力而向有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或者个人(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调查取证时,该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协助,提供其所了解的证据材料。;七、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主要方法 (一)提取原物——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 制模提取——通过制作模型来提取证据材料,主要用于各种立体痕迹物证。 粘印提取——通过粘贴、吸附等方法提取证据,主要用于各种平面痕迹物证。 (二)询问,讯问——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要求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常见的收集与保全言词证据的方法。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对于询问、讯问所作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回答,具有证据价值,应当及时予以固定。常见的固定方法是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三)搜查——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 (四)扣押——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行为。 (五)、勘验、检查——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活动的国家专门机关的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侦查活动。 (六)录音、录像——是视听资料的主要收集方法。 (七)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等方法。;(八)、调取——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向持有能够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证据的单位、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交出或者前往索取要求其立即交出的行为。 (九)、鉴定——指国家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相应结论的一种活动。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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