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国际商事合同(一 )2009.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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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国际商事合同(一 )2009.10

第四讲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黄惠青 2012年09月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1、大陆法系——“合意”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或“许诺” 《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合同表述为:“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则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一、合同的概念 3、我国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评价:受大陆法的影响但保留了前苏联的立法风格。 二、合同法的编制体系 1、大陆法系 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之中,大陆法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债产生的根据之一。 2、英美法系 合同法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中。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统一了国际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1、有英国学者认为:“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 2、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4条的规定,要约是对即时进行交易的愿望的表达,这一表达能使一个通情达理处于受要约人地位的人相信,他或者她只要对该要约表示同意,即接受该要约,就可进行这一交易。 3、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民法典一般未对要约的定义作出界定,而合同法学者一般将要约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将要约看成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4、法国合同法中,广义的要约包括一切订立合同的建议,即以确定的条件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明确提议。 请评价大陆法与英美法对要约的定义有何异同?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英国: 1.必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3.要约必须送达。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美国: 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的目的是进行交易; 2.要约包含了立即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会被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视为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法国: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决心; 2.要约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基本因素。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欧洲合同法原则》(1998年7月修订): 第201条对要约的构成要件作了具体的规定:“一项建议一旦符合下列要件即构成要约: 1.它意欲在对方承诺后即形成合同; 2.它含有相当确定的条款以形成合同。”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条规定: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一、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中国: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一、要约 (三)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二是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一、要约 (三)要约的约束力 1、英美法系中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原则上无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一、要约 (三)要约的约束力 1、英美法系中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例外 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 (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 (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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