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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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与教育 陈明禹 内容提要:罪犯刑满释放前期,是一个特殊时期,他们常会滋生如下特殊心理:喜悦与紧张;急迫与焦虑;自信与自卑;松懈与怠惰;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给犯罪后期的改造带来一定的难度。针对犯罪刑满前的特殊心理,应及时地给予心理矫治:从宏观层面来说,监狱应在转变观念、完善相关机制、提高质量意识上下功夫。从微观层面上监狱及监狱民警应对出狱前的罪犯做好心理评估、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及心理调适,针对出狱人回归社会后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对症下药给予指导和教育。 (引言)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连年攀升,在某些地方情况还相当严重,对当地经济产生了恶劣影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由于其特殊的经历而具有与一般初次犯罪不同的犯罪特点,在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上大大高于初次犯罪,增大了政法机关的打击难度。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二十一世纪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状态,做好罪犯刑满前的教育,直接关系到罪犯改造的成果,关系到罪犯再社会化的成功与失败。如何有效地做好刑满释放前期罪犯的心理调适、矫治工作,直接影响到罪犯改造质量及其回归社会以后的人生轨迹,对于降低释放罪犯的重新犯罪率也有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在今后的教育改造中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罪犯刑满前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人在某一时刻的心理活动水平。例如一个人在一定时间里是积极向上还是悲观失望,是紧张、激动还是轻松冷静等。心理状态犹如心理活动的背景,心理状态的不同,可能使心理活动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心理状态是联系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的过度阶段。 在罪犯刑满释放前期,即出狱前半年至一年内,罪犯的心理状态一般会打破服刑中期的平静,重新呈现出较为特殊复杂的亢奋波动状态,与入狱前的失落、恐慌、焦虑和改造中期的相对平稳构成一个明显的“马鞍型”情绪曲线。罪犯在进入释放前期后,由于剩余刑期屈指可数,对于未来、自由的渴望、憧憬,开始由模糊、渺茫而逐渐变得清晰和可触摸,原先的许多“不安分想法”及各种各样的打算在出狱前这个特殊时期重新被激活甚至膨胀般生长,变态心理、害怕心理、报复心理、自卑心理、抗改造心理、紧张心理等在出狱前罪犯身上潜滋暗长,有的甚至过度生长,从而成为服刑改造中的“多事之秋”。有关资料显示:对某监狱年底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采用“临床症状自评测验量表”(SCL-90)育是一种能力,根据教育对象实施有效矫正更是一种超凡的能力,监狱民警工作的对象是罪犯,教育矫正自然是其基本能力所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教育在本质上主要是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真正的教育”是促使灵魂的转向,并用力将灵魂往上拉,引导灵魂达到高处的真实之境,这种灵魂转向,实际上就是人生态度的转向,这种灵魂的牵引,实际上就是人生境界的提升。对罪犯的矫正教育是新时期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宗旨,提高教育改造的重要途径。 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2、刑满释放前期罪犯的心理矫治措施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从某监狱对在这一时段将要刑满释放的150名罪犯的心理咨询门诊统计来看,求询原因很多,以现实改造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狱内人际关系问题为主,但表现出来的症状还是以心理问题居多。统计情况如下: 求询者主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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