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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律部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五章 保险索赔时效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熟悉)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熟悉)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掌握)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沿海船舶保险》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船舶的市场重置价进行约定。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55条 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新车购置价? (一)双务性。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二)有偿性。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 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三)诺成性。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四)非要式性。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五)射幸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被保险人《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如实告知制度(投保人) 三、说明与明确说明(保险人)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一)如实告知的含义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 填写投保单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 特殊规定之一: 《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特殊规定之二: 交强险条例第14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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