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第八章犯罪的特殊形态试卷.ppt

  1. 1、本文档共3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国的观点 根据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正犯行为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不成立教唆犯;如果有危险性,则肯定教唆犯的成立。 是否指示犯罪方法,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犯。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到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对甲只能定盗窃罪。反之,A教唆B实施盗窃,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A仍然认定为盗窃罪。P346。——超出教唆故意的情况。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依分则条文规定定罪。 104条2款规定勾引武装部队武装叛乱暴乱的,仍然定武装叛暴乱罪。 3、被教唆者必须实施教唆的罪——几种中的一种即可 甲教乙对丙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乙只实施的盗窃,可对教唆者定盗窃罪。如果没有实施上述犯罪,不能定教唆犯。P346 四、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的情况。 构成条件如下: 1、帮助行为 有形的物质帮助和无形的精神帮助。 作为与不作为。对于正犯的行为具有防止义务的人,不履行防止义务,就是不作为。 在正犯行为之前帮助、之中帮助(承继共犯) 提供犯罪工具而没有使用的定性: 一是必须肯定提供工具行为具有精神帮助——增强了决心,才能定帮助犯;否则不能定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出租车司机运送明知可能犯罪的人;明知他人犯罪而卖工具的行为———如果明知对方立即或正在实施犯罪的,可以定帮助犯。如果将来不一定什么时间实施犯罪,不能定帮助犯。 2、帮助故意 故意帮助过失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帮助故意与实行故意之间:要求明知会使正犯实施的行为更容易、产生危害结果。 第六节 共犯与身份 一、共犯与身份概述 此理论主要解决如下两个问题 无身份之者与有身份人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无身份者实施加减身份的犯罪,如何判断刑。 日本刑法65条 第1项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第2项规定: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之刑。 我国刑法分则382条 第3款有此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一)无身份者可否与有身份者构成共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可构成共同犯罪。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构成共的理由: 一是身份是针对正犯而言的,至于教唆、帮助犯不需要此身份; 二是刑法29条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此共同犯罪当然包括身份犯。27条1款对从犯的规定也是如此。 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帮助受贿。 (二)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性 1985年7月8日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内外勾结贪污或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一般主犯决定 2003年《纪要》 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 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按实行犯定罪 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缺点如下: 一是如何确定实行行为?保险诈骗罪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虽然是帮助行为,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却是实行行为。 二是难以保证罪刑相适应。如果有身份的人定了无身份人的罪,明显对于有身份的人量刑过轻。 (四)本书观点 以正犯行为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性质。但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操作: 其一,在有身份的人为正犯,无身份的人是共犯时,只能按身份犯定罪量刑。 其二,有身份者是A罪的正犯,无身份者是B罪的正犯时,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定较重的罪名。但如果从犯的法定刑比其单独正犯的法定轻时,则定轻罪的正犯。 如贪污与保险诈骗罪之间 其三,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存在定不同罪名的可能性。 四、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根据2003年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其一,全案利用一个身份时,按正犯行为定性; 其二,全案各自利用身份时,按主犯性质定性; 其三,难以区分主犯与从犯时,定大身份的罪。 例如,贪污与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中被保险人与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勾结。保险诈骗罪与贪污罪。 三、亲手犯 或称自手犯,是指必须由正犯者自己直接实行的犯罪。或者说没有间接正犯可能性的犯罪。 罗克辛认为,有三种亲手犯:一是乱伦罪;二是生活方式性犯罪——流浪罪。三是依法宣誓的证人伪证罪。 本书认为,我国没有亲手犯。强奸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完全有可能强迫其他人来实施。P335 第五节 狭义的共犯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极端从属性说(责任共犯说)——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为前提。甲教唆乙重伤甲的身体的,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文档评论(0)

5029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