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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实践,我国保险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稽核 稽核是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管手段。稽核是保监会作为监督机关对保险业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主要是通过对由保险机构的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财务、业务状况,根据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评价,对保险机构不合法、不安全和效益差的业务活动提出改正建议,对保险机构违法 违纪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稽核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告本级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上级保险监管机构稽核部门和被稽核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 (二)检查 1.检查的形式。检查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监管机构派专业检查人员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有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发的检查证。 (2)非现场检查。指通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监督,即通过对其业务状况、财产状况及其资金运用状况的报告、报表、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2.检查的内容。包括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日常检查和法定的年度检查。对保险机构检查的内容有: (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其他事项。 (2)年度检查。保险机构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被检查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15日内,向检查机关报关下列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决算报告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其他材料。 3.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 采取行政命令,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是在监管机构确认保险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必须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即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必须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等。 4.整顿 整顿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情况下采取的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整顿需有负责整顿的组织。整顿组织由保监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开始前,监管机构应作出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作用:一是警告其他保险公司避免重蹈整顿的覆辙;二是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整顿决定必须载明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的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并未丧失权利能力,其原有的各项日常业务仍由该保险公司进行。 5.接管 接管是一种比整顿更严格的监督手段,它与整顿不同,接管组织哥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直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制止保险公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障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接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 * * 一、保险机构监管二、保险业务监管三、保险财务监管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 保险机构监管 1 2 3 4 5 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保险机构的设立 资本金和保证金 市场退出 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我国保险实践中还存在着自保组织、保险合作社、保险相互社等非营利性保险组织。但是,这些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在现行《保险法》中都没有予以明确。 1.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2.保险机构的设立 保险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性法人,设立都必须经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能经营保险业务。政府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有利于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管理。我国《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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