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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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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汇编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并记载,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A、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2006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 B、自由职业者个人、单位缴费部分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的划帐比例进行记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A、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B、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至本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期记帐利率)+本期记帐额本金+本期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期记帐额利息=本期记帐月积数×本期记帐月利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其补缴的个人帐户部分按到帐计息的原则,从补缴之月起计算并记入个人帐户。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单位发放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对帐信息。个人帐户清单内容包括: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本结息期缴费月数、本结算期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的本金、本结息期个人帐户利息、本结算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和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历年累计缴费年限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参保职工对个人对帐单有疑义的应及时向其单位反映,由缴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十二月三十日之前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予以修改并将结果通知单位或个人。否则即视同认可。 职工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缴费人员因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跨省转出等终止缴费或因判刑、参军中断缴费的应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医保账户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3)利息; (4)其他收入。 用人单位缴费划转比例 注: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转。 年龄段 划转比例(%) 45周岁及以下 1 46周岁--退休前 2 退休、退职 5.4 计息办法 (1)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四、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2015年7月~2016年6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最低缴费基数为2628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6200元/月 险种 比例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9% 2% 工伤保险 0.2%—1.9% —— 生育保险 0.5% —— 失业保险 1% 0.5% 五、超龄人员参保缴费 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 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89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的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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