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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
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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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律所”)接受上海南翔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所陈浩楚、张小
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律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指定网站
(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海南翔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
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5 日在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新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经审查,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法律意见
书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新涛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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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律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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