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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新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与2008年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倾斜立法”的原则,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权利倾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诉讼程序倾斜,两者的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全面提高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与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所确立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相比,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诸多变化。 1、更快 3、更长 4、更易 2、更宽 5、更便宜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八大差异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由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免费;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例如上海1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1 更 快 原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审理周期长可说是最大的问题,是本次立法着力要改变的。新法大大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审理时间,让劳动者更快解决问题。 一方面,新法实行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凡数额较小,及有关劳动标准的案件都可。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行的“一裁二审”,即所有案件都必须先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可到法院再经一审、二审。整个程序最少也要一年。而“一裁终局”只经劳动仲裁就作出终局裁决,当然“更快”。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1 更 快 其中,“数额较小”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按照上海目前(2014年4月1日开始)18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就是21840元以内的纠纷就可“一裁终局”。 另一方面,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也大大缩短。现行的仲裁期限规定,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限为7天,审理期限为60天,总共为67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为97天。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1 更 快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1 更 快 但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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