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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隋唐法律制度试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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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知起居事,即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记政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 第四,知匦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匦(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阙、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匦使在朝堂知掌匦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四)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1.监狱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备的体系 中央设置大理寺狱,关押中央机关的犯罪官吏与皇帝诏令逮捕有人犯。 京师设置京兆狱与河南狱,关押京畿地区的犯罪分子。因中央百官犯罪常系于京兆府狱,所以京都监狱又具有中央与地方监狱的双重性质。“凡州县皆有狱”,以此羁押当地罪犯。 2.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非常严密 在监禁上,实行贵贱有别、男女异狱,并按罪行轻重程度,分别禁系。“死罪枷、拲 ;妇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凡居作者,在京师男隶将作监,女子隶少府监缝作。囚粮一般由家属自理。如狱有病囚“主司陈牒,请给医药救疗”。 《断狱律》针对掌狱官吏的违犯法律的行为,严格规定:“诸囚应请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 、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狱官由于管理不善,以致犯人自杀或杀人者,要受到徒二年的处罚。 3.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狱政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称虑囚)制度。自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亲录囚徒”始,历代相袭,变为常制。唐太宗曾明令规定“诸狱长官五日一虑囚”,从而使录囚制度化、经常化。 六、隋唐法律的历史地位 隋唐法律对后世及外国的影响,是直接与间接之别。隋朝律令的历史影响是通过唐朝律令的历史影响来实现的。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处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 大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只是到了清末,在编制《新刑律》时掺入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才打破了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 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据高丽世宗朝史臣郑麟趾的《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刑名的规定以及特权者的优待条款与唐律十分雷同。 日本“大化革新”时更是全面向唐朝学习。大化革新后日本受唐朝的影响,开始有了刑律。天智天皇七年(唐高宗乾封二年)编定的成文法典《近江令》,其篇目大都同于《贞观令》。 文武天皇大宝元年(武则天大足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被称为日本历史上划时代的法典,即以唐朝律令为楷模而略加省并编成的,其篇目、须序与唐律不二,只在内容上作了部分简化。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关,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徒刑案件及州县判决的徒以上案件。 (2)御史台 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 凡重大案件或五品以上官案件,由大理寺卿或少卿、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大夫或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共同合审,时称“三司使鞫审”,亦称“三司推事”制。 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一般要案则由大理寺评事或司直、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御史台侍御史会审,也可到外地会审,叫“小三司推事”。 3.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畿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不但主管京畿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2.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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