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试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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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A.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任管理。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委托代理合同(民法) 聘任合同(劳动法) * 2013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10月20日,乙未经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接支付货款。 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与否? 案 例 ——有效 * B.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一)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依《民法通则》第23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2年的期问经过的要求,而第3种情形并无任何期间经过的要求,如美国2001年的“9·11”事件中,失踪的人即属第3种情形。 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先后序位之分的(《民法通则意见》 第25条),即前一序位的人不申清,后一序位的人不 得申请,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 * (1)清算人的产生 ——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2)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b.所欠税款; c.其他债务。 (4)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投资企业存继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清算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 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 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 (三)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 经登记机关注销后,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 华某于201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7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给甲公司贷款28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11年1月该企业因故解散。2011年5月,甲公司起诉华某,要求华某偿还上述债务。下列有关此事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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